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以促使集团和学校建设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形成强化规范、稳步发展、外树品牌、内强实力的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第一条 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是东方诺贝尔大的监督和管理机构,是为了东方诺贝尔大学在中国大陆开展合作办学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实体,并且是对东方诺贝尔知识产权的唯一使用及使用中的人事权、财产权、分配权等的依法管理,并对所属合作学校及所属合作机构所必须具有的股份所有权(知识产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同时,集团还要建立各种企业实体和研究机构,全方位地加强东方诺贝尔大学品牌建设,提高东方诺贝尔大学的社会地位和国际影响力。
第二条 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的职能为: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集团和东方诺贝尔大学的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发展规划;
2、履行东方诺贝尔大学知识产权的使用、收益、分配等的全面管理;
3、审议合作学校、举办机构的方案并签署合同;
4、指导所属学校和机构(含合作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5、监督检查所属学校、机构(含合作单位)的各项财务管理;
6、任免和聘用到所属学校 、机构 (含合作单位)工作的负责人;
7、沟通所属学校 、机构(含合作单位)与地方行政主管及有关部门间的关系;
8、受理所属学校 、机构(含合作单位)与外部关系中所发生的重大纠纷;
9、听取所属学校、 机构(含合作单位)的意见,改进有关工作;
10、进行对外交流 、国际性合作以及相关的外事活动;
11、办理董事会决定和委托的临时性的有关工作;
12、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第三条 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宗旨是在事业发展中,不断地吸收国内外古今教学精华,结合中国国情,努力将东方诺贝尔大学建成集教育、教学、科研、生产、开发、服务为一体,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名牌大学,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为社会培育优质合格实用型人才为第一要务,将“东大”建成具有高质量、高标准的国际化一流的民办高等学府。
东方诺贝尔大学应争取在全国各省、市和条件适宜的市、县设立合作办学或其他合作机构,包括大学、职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科研机构或其它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力争在其他国家建立学校或机构,完成“东大”宏伟大业。
第四条东方诺贝尔大学的办学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展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弘扬爱国主义和诺贝尔创新精神,为我国新时期建设和国际教育交流服务,培养更多的德
、智、体、美、能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实用型的人才。
第五条集团运用现代化的全新管理模式和办学理念,广泛引进国内外成功办学经验与企业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努力学习世界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采用现代教育手段,不断探索我国民办教育及中外教育思想结合的规律,使之逐步建立符合我国新时期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理念、新机制。
第六条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东方诺贝尔大学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为集团与他人合作办学的出资,其他方以资金、财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办学出资,各方所占股份比例,应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股份或对方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
第七条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由股东组成。
凡“东大”自办学校、机构和享受东方诺贝尔大学知识产权的各合作学校、所属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本集团的股东,否则无权享受东方诺贝尔大学的专利权(知识产权)。
二、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股权,但必须先内后外的原则;
3、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集团发展情况和财务报告;
4、股东按照所占股额分取红利,集团需扩股时,股东可优先出资认股;
5、选举和被选举集团董事、监事、执行董事、执行监事、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董事长等职务;
6、对学校及机构工作,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参加制定学校和机构章程。
三、股东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
2、股东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在三年内股份不得转让,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出资;
4、股东以其股份额为限对集团承担责任;
5、股东有义务积极参与集团的各项活动,不得参与和设立对集团利益构成损害的任何活动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集团原始股为8000万股,其中包括有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股2000万股(占25%),其他股东最少认缴10万股(每股一元),任何持股人不得持股超过3900万股;凡属不持有“东大”股权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被授权使用“东方诺贝尔大学”知识产权;集团的原始股金为现金缴付制和实名制,任何人不得虚名和挂名,凭身份证认领原始股权证书。集团原始股权证书由“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公司”签发。
第九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原始股权,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但必须书面报告集团董事会,经董事会同意后,采用合法方式实施转让;
2、股东除死亡外,所持原始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3、如发生第2项所述情况,继承人愿意转让其全部出资的,集团有优先于个人的收购权,董事会所收购的原始股权可作为基金存储或作为“东方诺贝尔奖”奖金支付;
4、个人股东经董事会同意所购买其他股东的股额加上本人持有股额不得超过集团总股额的39%,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合股形式来要挟、操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5、股东个人股权依据法律继承或遗嘱继承;
6、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董事会将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或姓名、住所及出让、受让的额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全体股东公示。
第十条股东大会、董事会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为集团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为集团的最高决策领导机构,两机构相互支持,相互约束,相互配合,引领集团良性运行;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集体决定召集,由董事长亲自主持或董事长委托指定董事主持;
3、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4、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集团与“东大”发展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集团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集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8)对集团增加或减少股金总额作出决议;
(9)对所属学校、机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集团章程。
5、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股东大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集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或解散作出决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
(4)对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
(5)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6、集团置备股东名册和签发股权证书,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或股份额);
(3)、有关具体事宜。
二、董事会:
1、集团设董事会,其成员由7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执行董事(兼总裁)一人,董事五人;均由德才兼备的同志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不得兼任“东大”校长;
2、东方诺贝尔大学董事长不得兼校长;
3、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集团发展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增加或减少股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决定合并、分力、变更、解散方案;
(8)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三分之一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东大”校长(含所属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10) 审批“东大”及所属学校、机构的基本管理制度。
4、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行使董事会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在董事长外出期间代表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5、执行董事兼总裁主持集团和“东大”日常工作;
6、董事任期每届五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7、董事会的重大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8、集团和“东大”对外签署办学合同、协议等文书 ,必须加盖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公章方为有效。
三、校长、负责人:
1、“东大”及其所属自办学校和所属自办机构设立校长(或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或负责人)负责制;
2、校长(或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东大”及所属自办学校及所属自办机构的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订各项规章及管理制度;
(5)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所属负责人;
(6)履行本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机构
1、集团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执行监事一名,监事三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察集团的发展计划实施情况与财务管理情况;
(2)对“东大”所属学校、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含负责人)各分校(院)理事长(董事长)、校长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
(3)集团和“东大”所属学校及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集团和“东大”利益时,监事有权要求其有关领导予以纠正,如有关领导仍我行我素,继续不予改正时,监事有权向董事会反映情况,督促处理意见。如遇干扰,监事可调查取证,依据本规章和国家有关法规向法院提取诉讼,且诉讼费用由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凭票支出。
监事应由政治素质高和有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有一定法律知识、敢于弘扬正义,形象好、水平高的同志担任。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监督和罢免,监事应为人师表,鞠躬尽瘁,任劳任怨,监事违法违规,属知法犯法,应严肃处理;
(4)监事可提议监事长通报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平时有权列席参加董事会。监事不得在“东大”所属学校及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校委会兼职,必须保持独立行使职权;
(5)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和“东大”的领导成员应是遵守本章程的模范。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集团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侵占集团财产,不得谋取非法收入;
(6)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校委会等决策成员在进行项目开发时,不得进行与“东大”同类项目的开发活动,不得签定和进行有损集团和“东大”利益的任何合同和活动;
(7)不得泄露集团和“东大”所属学校及机构的科研机密,一旦发现,应报有关国家机关查处;
(8)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校委会等全体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为人师表,高风亮节,为了托起明天的太阳,发扬“红烛”奉献精神,积极打造“东大”品牌,弘扬中华民族四项伟大发明的优良传统,发扬伟大的科学家诺贝尔为人类进步和世界和平事业献身的崇高精神,为中国和世界科学进步、文化繁荣、人民幸福作出新的贡献。
第十一条集团财务、会计、劳动用工制度
1、集团及所属自办学校、机构的资产(含捐款等)属集体所有,其财产统一向国家保险公司投保;
2、集团及所属自办学校、机构应当依法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校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
3、集团及所属自办学校、机构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订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名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4、集团及所属自办学校、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0天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董事会及各股东;
5、集团及所属自办学校、机构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25%列入法定公积金,并根据实际效益情况提取利润的10%--15%为法定公益金。集团法定公积金再提出一定比例划为“东方诺贝尔奖”奖金;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集团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专用基金。学校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红。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6、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规模或转为增加集体资本;
7、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和给职工办理保险;
8、集团及所属自办学校、机构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集体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另开立帐户存储;
9、集团及所属学校、机构所有员工实行聘用制,择优录用,签定劳务用工合同;
10、集团及所属自办学校、机构辞退职工或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务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集团及“东大”与所属自办学校和机构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会决定解散;
(2)因合并或分立需要;
(3)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4)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导致无法继续开办;
(5)被国家有关机关宣告停办。
2、依照前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选举人员组成;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所属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有关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含应补发工资);
(6)依法处理东大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集团及所属自办学校、机构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董事会和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集团和“东大”所属自办学校及机构应支持员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集团和“东大”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2、学校和机构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3、集团所属自办学校和机构应有序进行,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工作时,由董事会或召集股东会决定有关事宜,本章程对全体股东、董事、监事、所属学校机构负责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附则
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董事会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是指导与规范各项工作的准则,是集团及所属自办学校和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教职员工所共同遵守的治校治教和指导有关工作的基本法则。
东大各合作学校及机构的管理章程可适用本章程的有关条款;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集团董事会。
本规章自2005年2月1日起实行。
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
20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