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合作办学条件及相关事项
一、申请与“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合作办学的国内学校或单位,必须是民办性质的学校(含民办公助)、民营企业或个人;
二、申请合作办学的学校,不分类别与层次,包括民办高校、职校、中专、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均可;
三、申办学校必须要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核发办学许可证;
四、申办学校以在当地省市具有特色专业和优良条件的学校为优先;
五、“东方诺贝尔集团”以学校校名(知识产权)为合作条件,一般性不承担资金、物质等投入,但可以协助引资、融资来发展学校;
六、合作办学的学校校名可定为:“东方诺贝尔××学院”、“东方诺贝尔××学校”、“东方诺贝尔××幼儿园”等;
七、“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可以协助颁发国外和香港、台湾地区相关大学的毕业文凭,可以协助颁发国内知名大学的学历证书,也可以独立颁发“东方诺贝尔大学”毕业证书;
八、合作办学双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并由申办学校按规定报省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九、合作新办学校,则双方签订合同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筹办或申请正式举办;
十、合作办学单位一定要能聘请当地(含全国)有教育管理经验,声誉好、能力强的知名教育工作者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校长,并在合同中注明(集团学校实行方面也可以协助聘请);
十一、合作办学申请方无论是学校、企业和个人,其负责人必须要参加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并成为股东,接受集团管理;
十二、合作办学双方的收益分配,一般可为:税后纯利润比例分配;集团提取管理费;向集团交纳专利(知识产权)使用费等形式;
十三、“东方诺贝尔大学”有为合作学校聘请著名专家、学者、教授(包括诺贝尔奖得主)到学校任教、演讲、报告、交流等活动的义务;
十四、合作办学成立后,“集团”不具体干涉学校行政、教学、财务等事项,但可派副校长或者督学等参加学校管理;
十五、合作双方也可协商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等机构进行共同管理;
十六、合作办学后,学校仍然是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团”不承担任何连带性亏损和相关责任;
十七、合作办学学校,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严重损害“集团”或学校名誉时,“集团”有权撤销双方合作合同;
十八、合作办学一律以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公司代表“东方诺贝尔大学”签订合同。具体事宜,以双方合作合同为准,上述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公司
2005年元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