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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福建省莆田市兴化中学黄波生 民办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开放后诞生的新生事物一样,也是在斗争中逐步发展,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须要有适合于它发展的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一九九七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明文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实行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这对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是在大政方针宏观上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遇到了社会上习惯势力种种偏见的影响,在办学的具体实践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可谓是步履维艰,艰苦跋涉。从多年的办学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民办教育要持续的发展,除了自身的努力以外,必须为它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从教育体制改革必须适应现行经济体制改革的高度认清民办教育产生的发展和必然性、长期性,为它在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营造正确的舆论环境。民办教育登上大雅之堂,成为合理合法的办学形式是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条件下逐步确立的,到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它的合法地位,是一九九七年的事情,至今也不过五个年头,时间还不长。它和个体经济、民营企业一样,在开始的时候人们由于受到计划经济时代单一公有制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它的产生和发展总有种种偏见,认为它是不正规的,有的甚至认为这只是权宜之计,兔子尾巴长不了。有的政府官员对支持民办教育事业,也总觉得名不正言不顺,不是那么理直气壮,在群众中对它也有一些疑虑误解。因此,正确认识民办教育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给它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以正确的定位,为它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是当务之急。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是互为依存,相互促进的,两者是紧密相连的。教育体制的改革也必须与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的。1999年我国经过修改的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根据我国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确定的经济制度,正是这种经济制度下,在宪法的第十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显然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社会地位的提升,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民办教育办学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私营经济,现在国家在宪法上已明文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私营经济投资派生出来的民办教育事业,也顺理成章地定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定位)。因而,国家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正确方针。作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理直气壮、名正言顺地为民办教育应有地位和作用进行宣传引导,讲清它的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合法性和长期性,真正看成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积极扶持,促进发展。 (二)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发展的民办教育事业,也必须有与其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正常健康地发展。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民办教育在大方向和方针原则上作了法制性的规定,但随着办学实践的深入,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问题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常常遇到没有具体的政策依据的困惑。而政府有关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由于对民办教育也存有偏见,也往往借口没有政策依据而不办理有关事务,这类事情遇到很多,使民办教育机构办一件事情,比起公办学校粉同一样一件事,要困难得多,往往要过好几道关卡,通过多方努力才能办成。因此,急需根据事业的发展和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法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法制政策。根据办学实践,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必须有配套政策: 一、在民办教育机构征用土地和校园基本建设,应按规定享受与分办教育机构同样的优惠政策,不能借口“学校是民办的”,而拒绝给予应该享受的待遇; 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应与公办学校的招生一视同仁,列入统一的招生计划。不能只顾公办学校招生,而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外,或者先满足分办学校招生,而将为民办学校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 三、教学行政部门在教学管理与教研活动方面,应与公办学校一样平等对待,不能厚此薄彼,甚至成为被遗忘的角落; 四、年青教师的调配安排,应与公办学校一样统筹考虑,确保民办学校新生力量的补充,以利建立一支老、中、青三结合的比较稳定的师资队伍。 以上几条是比较主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如能制定具体的政策规定,使基层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政策法制上予以保障,民办教育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三)要制止公办学校违规办学、非法争夺生源的行为,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提供正常的生源环境。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因为这几年招生,民办学校都遇到公办学校假借民办学校允许收取学生培养费的政策,利用自己原有的优势,搞“校中民办校”和“校中民办班”,搞扩大招收收费的“择校生”,与民办学校争夺生源。这个问题由一些重点中学带头搞起,已波及越来越多的公办中学,现在是愈演愈烈。这样做的结果是使民办学校面临着生源严重不足,顶多只能招到一些成绩很低的,公办学校吃饱以后不要的学生。今年许多民办学校在公办学校大肆招收初中收费班之下,初中学生已经没有学生可招,只好停办。国家教委1997年《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明文规定“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公办中小学不得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中的民办班'”,严禁搞“一校两制”;公办学校不准再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但这些规定在基层并没有得到落实。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许多学校领导仍然置国家教委的规定于不顾,仍然照办“校中民办校”或“校中的民办班”,大搞扩招“择校生”。由于这些学校原来就具有“名牌”优势,尽管收费都高达万元以上,生源仍然爆满。这些违规做法,竟然还得到一些官员的支持,以致此风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民办学校不拿国家一分钱,除了自筹资金用于学校建设之外,还必须给教职工发放工资,所以国家政策允许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生的培养费,这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公办学校是由国家拔给教育经费,老师的工资也是由政府承担,初中免收学费这是理所当然的,就是高中阶段也只能按国家统一规定收取一定的学杂费。现在公办学校盗用了国家给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为自己谋福利,搞“创收”,中饱私囊,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叫“非法行为”。这样做,已造成了恶劣的后果,有些学校只顾搞“创收”,不重视抓教学,致使教学质量逐年下降,还有弄虚作假,每年高考录取率只报正式招生那一部分,而大批“择校生”因成绩不佳,不算在录取比例之中。直接受害的是民办学校,使民办学校每年招生都面临没有生源的困境。民办学校如果没有生源,就等于断了它的生路,是从根本上切断了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为了确保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针对此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有关规定能切实得到落实,对那些一直顽固违规非法办学,侵犯民办教育正当权益的行为,应作为违纪违法严肃处理,并应加强这方面的督查工作,确保民办学校有正常的、足够的生源,使其能够正常的发展。 (四)要考虑采取比较灵活的政策措施,给投资兴办教育事业者以有一定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民办教育名曰民办,即是由民间自筹资金办学,如果把教育也作为一种产业,即应当考虑投资者在投资教育后的产权归属及合理的经济回报。当然,教育如果看成是一种产业,这种产业应该是一种公益性的产业,投资者大部分投资份额应该是奉献性质的,而投次后的经济回报,也应该是在保证教育机构建设用费、人员工资和经常性的办分费用的前提下,进行提取,而且是细水长流式的进行。当然我们都希望最好是不计回报的完全是捐献式的投资,但这终归只是我们的愿望,愿不愿捐助,决定权主动权都不在办学者,实现愿望的概率很低。真正要取得民办教育事业的投资的发展,仅靠这一渠道显然不够。当前有不少有一定经济实力愿投资兴办民办教育的民营企业家,他们比较关注的是投资后的产权归属和适当的回报,如果在这方面有比较灵活的政策他们是愿意投入的。因此,决策机关在研究民办教育发展的策略中,对这样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应作为专题研究,并作出符合实际、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决策。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如能得到解决,对民办教育将会是一个很大的促进,而且从根本上看对整个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五)以良好的教育质量,塑造好自身的形象,是民办教育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事物发展的根本因素是内因,外部环境固然重要,但归根结底还是要依靠从事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教职工和广大学生自身的努力。当前,确有不少办得好的民办学校,他们的主要经验是办学思想瑞正,不因是民办学校而降低标准。仍然按照国家对教育工作的统一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尽管生源质量比公办学校基础要差一些,但他们敢于正视现实,从实际出发,加强管理,因材施教,仍然做出了和公办学校一样的成绩,在某些方面有的还超过了公办学校,在社会上留下了良好的声誉。但是也应看到,有些民办学校办学思想不够端正,只顾营利,而忽视了教育质量的提高,管理松懈,校风不好,在社会上反映不好。对此,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正。总之,“形象重于生命,质量高于一切”,民办教育事业,只要我们投身于这项事业的同志,坚定信心,努力工作,以良好的教育质量和勤奋自强的形象,赢得社会的信任,发展前景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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