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措施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经营性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昨日省教育厅发出通知,从招生宣传、办学规范、收费标准等方面对2005年我省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加以规范。
省教育厅在《关于做好2005年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招生学校必须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不得把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经营性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国外、境外和国内的普通、成人高等院校、军事院校、中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以其名义进行招生;不得违背学生意愿强拉生源;严禁伪造、买卖、租借办学许可证进行办学和招生。到外地招生的学校其招生人员须持学校介绍信、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到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在招生宣传中,招生学校必须将名称、地址、类别、层次、专业、颁发何种学历证书等事项,按照审批机关审批的内容加以规范。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要真实可靠,并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招生学校必须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未经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变更收费办法。对要求退学的学生,学校应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又讯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为保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质量,教育厅从5月20日起对全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专业设置与培养计划、教学质量、办学特色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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